对民法的基本知识没有信手拈来的能力,那是无法去写论文的

有关民法的论文 对民法的基本知识没有信手拈来的能力,那是无法去写论文的

作者 | 刘征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原标题 | 本科生学术规范与论文写作

来源 | 麦读;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南湖法学》2022年第1期

编者按:「扎实的基础知识」是法律人最有力的武器,无论是在法学院研读深造,还是作为实务法律人走向工作岗位,如果我们脑中没有装进《民法典》,对民法的基本知识没有信手拈来的能力,那是无法去写论文的。刘征峰老师在本文中,除了告诉我们「为什么写论文、法学论文是什么又不是什么、如何撰写法学论文」,还提醒法律人「如何读书、如何钻研案例」——

1

写作动机:为什么要写论文?

  第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写论文?不同的同学可能有不同的答案——有的同学说要评奖学金、拿学分;有的是为了顺利结课、毕业;有的则是为了评职称,为了钱和生活。但是上面的这些想法多少显得有些平庸,特别是在我们融入到法学共同体后,我们的目标应当更加高远些,那些功利性的东西只是努力后的一个结果罢了。同学们不妨多考虑下这些目标:比如为法学学术共同体贡献自己的智慧;比如为了兴趣,或者说为了挑战自己的智商;再高远一点,你还可以是为了人类法治的进步。当然,同学还可以有一些其他目标,比如切实解决实务问题。

  尽管有许多目标值得我们去追求,但我还是建议大家在写论文时要慎重,尤其是那些大一就有志于发表论文的同学们。大一写论文是很困难的,对大家的要求极高,很容易出差错。但是话说回来,不能写论文并不代表不能规范写作,规范写作恰恰是写论文的前提。

  什么是规范写作?比如说写案例分析报告、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或者是写判决书,这些规范写作跟论文写作是有密切联系的,它不仅能够锻炼大家的文笔,还能锻炼规范写作的思维,所以大家要重视、珍惜类似的写作训练。 在我看来,同学们完全可以通过参加一些规范写作的比赛来锻炼自己,比如全国性的法科学生写作大赛、全国性的鉴定式案例分析大赛等等。当然,锻炼写作能力的全国性的比赛有很多,大家有梦想的话,还可以参加一些类似于“全国民商法博士论坛”的层次更高的比赛。虽然这些比赛的形式不都是写论文,但可以训练我们的规范写作水平,规范写作和撰写论文在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方法论的能力上都是共通的。因此,大家可以多去尝试参加这些专业性较强的比赛。

  接下来大家写论文一定要弄清一个前提:你要写什么论文?论文之间是有一定差别的,大三同学要写学年论文,大四同学要写毕业论文,以及期刊论文和比赛论文等,这些论文的要求各不相同,需要大家认真查看相关要求。关于期刊论文,这里提示大家千万不要去急着发期刊,要培养辨别能力,发在部分期刊上反而会影响自己的声誉,如果大家本科阶段想尝试的话,可以尝试写论文投给一些双一流学校的本科生创办的杂志。研究生办的杂志有时也会发一些本科生写的不错的论文,大家对自己的能力有一定的信心也可以投这类杂志,比如说在全国很有声誉的中国政法大学办的《研究生法学》。

2

法学论文的定位:是什么?不是什么?

  第二个问题,我们来谈谈法学论文的定位,法学论文是科学研究论文,所以它的阅读对象是法律共同体内的专业人士,也就是我们的同行。 一篇论文如果真的写得好,对法官、律师也是有吸引力的。这在部门法里面最为凸显,因为部门法研究的目标就是助力教义学知识体系的发展,你的论文应当对这个法学共同体的进步有所贡献。如果其他专业的同学也可以通顺畅快地读懂你的论文,那么可以初步判断这篇论文是不具备太大价值的,因为论文的写作一定是建立在相当扎实的专业知识积累之上,外行都能轻易看懂,那自己这三四年的学习只怕注了一定的水分,因此建议大家在写完论文之后,多找自己的同行看看。

  另外,法学论文不是写散文。请大家写作时时刻提醒自己,论文一定是科学研究的文章,其表达需要符合学术规范,尤其是注释的引用规范、专业术语的使用。论文应区别于报纸评论、普法短文、微信短文、演讲(当然,有些演讲也可以成为著名的论文),也不同于决策咨询报告、工作汇报、案例分析、代理意见、裁判文书、社论、信件,通常情形下区别于博文杯(以下简称博文,为我校校内科研项目比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大创)的结项报告。

3

论文的撰写:以问题为导向的展开

  下面我们来讲第三个、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写论文。写论文的核心就是发现并解决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和各位同学博文、大创的选题不同。博文、大创的选题一般是热度较高的时事热点,但有热度并不一定代表它在法学领域有研究价值,也不代表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上面临了规范困境,很有可能法院已经很规范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只不过这个问题恰巧引起了社会关注而已。 因此我要强调一点,大家从本科开始就要养成以规范问题为导向的写作习惯,去研究一个真正的规范问题。

  问题是论文的灵魂,发现并提出一个好的问题比解决它还要难。对本科生来说,发现问题具有相当高的难度,因为发现好问题的前置条件是同学们有系统的专业知识积累, 如果没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就好比“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在研究生课堂经常跟大家举一个例子,如果你从来没接触过物理学,仅仅是坐在苹果树下,就算有无数个苹果落下,你脑袋都被砸破了,你也无法想出牛顿三大定律,甚至都很难有进一步的深度思考。

  所以,专业基础知识学扎实是同学们去开展研究性工作的基础,这个基础是指从大一开始就把每门专业课学好,但绝非仅仅是所学教科书的积累。实际上,学校订购的教材是远不足以支撑同学们参与法学研究的,还需要多看相关领域的有关法学书籍。 比如某位同学对刑法感兴趣,只读张明楷老师的“太黄太厚”是不够的,还得去看一些其他的书。学民法也是一样的,如果大家的脑袋里没有装进《民法典》,对民法的基本知识没有信手拈来的能力,那是无法去写论文的,因为这都是你的工具。 工具的积累非常重要。大家将来成为法官或者律师,在做实务的过程当中其实也需要充足的工具——就是我们说的扎实的基础。

  接着我们来说说选题。选题无疑相当重要,如果一开始同学们的选题就出现问题,那后面再怎么努力都是徒劳。 我经常讲的“选择比努力重要”,就是这个意思。本科生很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选题过大,认为题目大好写,毕竟扩充比浓缩容易多了,实际并非如此。举个例子,有年我收到一篇学年论文,这位同学写的主题是“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全文总共才四千多字——大家想想,民法里面的每一个基本原则,至少都可以写出一本书;四千多字就可以写完民法原则,只能说该同学实在是很具备想象力。这类的选题就是典型的缺乏问题意识、大而无当。所以同学们在本科阶段写论文一定要选以实践为导向的问题。 所谓以实践为导向,其实就是从一个非常细致、以小见大的问题中选择方向。这个问题有可能是法院判决分歧的问题,需要同学们去整理案例选择方向。无论是写刑法、民法还是诉讼法,只要写的是部门法的论文,尽量去选择实践中有一定分歧的问题,同时也是学理上有分歧的问题。

  有的同学可能会好奇,“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个选题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民法,怎么就成了“没有问题意识”。实际上,这就又回到了我们之前讲的——要记住你的阅读对象是法学专业共同体。像“什么是民法”、“论违约责任”之类的选题,都是只有论域而没有问题。 所谓“只有论域”,就是纯粹给别人进行介绍,好像别人不知道这个事情一样。我希望大家的论文,不要详细地说明介绍基础知识,也不要去套模板写成教科书式的八股文。这类论文只适合从来没听过的外行看,而不适合法学同行们。还有些同学的文章写的不是法学问题,甚至不是法学交叉学科问题。在这里,我想提醒大家,既然大家上的是法学院,而不是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院,那么大家在写论文时就应当体现自身专业性,尽量写法学相关的问题。

  如果有同学看到这里还是不知道怎么选题,那我的建议是多学习,多思考,可以去选一个小角度的题目。只要多去阅览其他学者的选题,你就能大致知道应该怎么选择。 我还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写论文是没有套路的,如果有一个老师告诉你,写法学论文有万能模板,比如第一章提出问题,第二章分析问题,第三章解决问题,或许这在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另外,选题是建立在文献基础上的。谷歌学术上面有一句话:“Stand on the shoulders of giants.”这是什么意思呢?论文写作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但没有足够的文献是没办法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所以,写论文前一定要穷尽这个领域的文献,这非常重要。 但最重要的前提还是你对这个学科的基础知识有了一定的掌握。以民法为例,你有没有把李昊老师列的书单看个十本八本?如果你看了,那你基本就可以开始写论文了;如果没看,或者你就只读了一本教科书,那就要慎重。在大家具备基础知识后,再进行文章收集,同时多利用图书馆的资源以及学校组织的相关讲座,来提升自己的学科素养。

  这里我要给大家补充一下文献检索的基本知识 。第一点,写论文不等于上知网。写论文不只是上知网,上知网不等于写论文,上知网不是写论文的充要条件。大家一定要去找图书,电子书也可以,我们学校买的超星、斯普林格中都有电子书。但是有的同学因为偷懒不喜欢看书,他们普遍觉得上知网方便多了,鼠标点一下就都有了,这其实是个错误的观点。知网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要多去看书,尤其是专著。不要随便在图书馆找五六本教科书,因为不少教科书质量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且目前教科书颇具同质化倾向。所以大家应该去看专著或者体系书,比如说有同学写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就应该看看朱庆育老师的书;有同学写合同法的内容,韩世远老师的书很难绕得开,这些书都有前置阅读的必要。 有同学会觉得自己的外语很差,也不会二外,看不懂外文文献,那这些同学至少要把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书全部借过来。除了王泽鉴老师,还有很多中国台湾学者的专著质量都不错,我们学校图书馆也有,大家要善于利用身边的资源。

  第二点,论文一般不引用网络资料。即使你需要引用《法制日报》上的一个报道,也应该去知网上找到当期的报纸。本科生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直接引用百度百科、知乎的内容。知乎上面的一些小文章,写得很好,但也不能引用。很多同学老引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还有同学引用百度百家号、维基百科,这些都是不可取的做法。因为这些资料是转瞬即逝的,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被学术共同体所认可。总之,网络媒体上的资料,原则上不可引用。 另外,大家在引用时要注重文献的权威性,尽量不引用非核心期刊,除非是写得特别好的、在业界有一定口碑的,比如我刚才提到的《研究生法学》;不引用普法书以及入门教科书,当然,此处的“教科书”指的是通俗的、非常入门的教科书;不引用随笔;文献如有新版本的原则上引用最新版本。

  文献有几种常见类型,其中我觉得案例是最重要的,是本科生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 尤其是要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去参照它们的说理部分。所以每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大家都应该关注。学法的同学要知道每天的司法动态是什么,今天国内又出现了什么大案要案,明天又公布了一个什么司法解释,大家作为法律人应该关注这些,而不是天天在微博上看各式各样的娱乐新闻。

  大家一定要关注法学类的公众号。 很多公众号我觉得是非常不错的,尤其是案例梳理的公众号,比如我们学校就办了一个,叫“裁判通讯”,还有比如说“民商事裁判规则”,这个公众号每天梳理一些案例,进行一些实践上的分析,告诉你最高院最近又发了什么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等。总之,大家一定要去关注案例,这是很重要的。

  大家都知道整理案例就是去搜索案例,但是整理案例的时候要注意,不要泛泛地浏览,重要的是看“本院认为”之后的内容。 案例整理,整理的是法官如何分析推理出一个观点,看法官如何说理即可,其他部分没有什么看的必要。最高法曾经专门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要求强化法官的释法说理能力,而释法说理能力本质上就是跟各位同学写论文有关的,就是大家怎么用法学方法论去解决一个问题。所以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同学们如果要去引用司法判决书,不用把判决书的所有内容摘录下来,重点在于其中的“本院认为”,在于法官的说理部分。

  我们再来谈谈文章的论证结构。所有法学论文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导论、正文、结论 三个部分。

  (一)导论首先是导论,一篇文章不能没有导论,因为导论的核心是提出问题。没有导论,或者导论没有交代问题而全在交代背景,导论就写成了摘要,这些都是本科生论文写作容易出现的问题。本科生很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在导论大篇幅交代不属于规范问题的背景,也就是论文充水。比如,论文的研究问题是“虚构应收账款债权对保理人的效力”,导论的一千字中有八百字都是介绍祖国的保理事业欣欣向荣。又比如,论文研究融资租赁里面一个很小的问题,但是导论里却大篇幅地交代融资租赁的规模、市场、发展历史等等内容。这些内容与研究规范问题没有任何关系,大家一定要注意,导论开篇应该直接切入研究规范问题,介绍研究背景与现存问题。

  导论可以先写研究背景,也就是文献综述,但写文献综述主要是了解别人的研究内容,同时关注别人的引用内容,文献综述不是观点的堆砌,也不是让同学们铺垫行业的发展背景,而是用自己的一条线把它们串起来,剖析现有研究的缺陷和问题。比如,研究一个关于个人信息的小问题,导论大量介绍说个人信息受到的侵害很严重,那是博文大创的写法,不是论文的写法。论文研究的是非常细节性的问题,不要写“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这种宽泛的问题。同学们应该研究个人信息收集者或者处理者具体违反了哪一条法律,产生了怎样的法律效果这种非常细节性的问题,而不是开篇就写一个很宽泛的个人信息的问题。

  关于提出问题,有些本科生会冲动地去写“立法论”。很多同学都想提一些立法建议,但实际上这是有问题的。本科生最喜欢写“对策型”论文,但里面很多“完善建议”特别空洞,对法学教育知识共同体的进步没有丝毫帮助,对法官审理案件也没有丝毫帮助,所以我认为“对策型”论文在很多情况下没有任何学术含金量。 例如,“第一强化司法,第二优化流程,第三加强群众普法”,这些对策任何文章都可以套用。究其根本,本科生常写“对策型”论文的原因在于大家专业基础知识薄弱,没有掌握法学方法论,所以写不出一篇真正的法学论文。同学们要注意,不要轻易写“我国《民法典》不完善,我们要加强立法”等内容。论文的力量不在于你是“立法者”,你有“立法权”,论文真正的力量在于说服别人,它的核心在“法理”。 所以同学们要运用“法理”分析问题,而不是写“加强立法”的对策,这些内容没有任何意义,并且全国人大法工委基本不会阅读你的论文。

  论文写作还有一个大忌——只有价值判断没有法理判断。 比如,写需要制度改革、立法完善的原因,有的上来就挥出公平正义的大棒,而没有任何学理分析。没有一步步的逻辑推演就得出结论,这是错误的。

  一般来说,论文的导论主要由研究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问题、研究意义、研究思路这七个部分构成,但针对本科生论文,我认为导论包含介绍问题和文献综述两个部分即可。

  (二)正文接下来讲讲正文部分的写作。正文是文章的核心,要根据论文内容,确定论文的结构,各部分要有逻辑关联。这里讲几种常见的正文结构错误,也是本科生很容易犯的错误。第一种是“八股文式”的写法或者“教科书式”的写法,典型的如开篇写概念、特征、历史、国外法,接着写中国法要改革。这种写法很不可取,我一般都会让学生重写,而且外国的月亮不一定圆,我们的规定未必要和德国法一样。这里希望大家养成一个好习惯,做每一件事都要精益求精,问心无愧,不要浮于表面应付 ,就像你答应了别人做一件事就要细致认真,要不就不要答应,学习也是这样,你选择了法学,如果你不热爱它的话,大二就应该早点转专业,或者研究生跨考。

  第二种写法就是先写概述,接着写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域外法比较,最后写改革或完善建议。我对我的研究生说,我看到“完善”、“改革”这几个字,这篇论文就只有59分了 。写这种论文就好比你将来做法官后,碰到疑难案件,就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打电话说你现在受理一个案件,让法工委赶紧改法律,否则就没有办法判决。但请问同学们法考的时候能动用“紧急立法权”吗?所以说,大家不要只有立法者思维,不要行使“紧急立法权”,而是要有法官思维。 法学院的基本培养目标是把同学们培养成法官,而不是立法者。所以同学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实践导向的问题,而那些概念、历史、特征在教科书上都写得清清楚楚,没必要在论文中重复。

  写论文没有一个固定的结构,应该要根据所写的题目来确定结构,按照事物本身的逻辑去展开。因此,我只能告诉大家不要怎么写论文,没办法告诉大家要怎么写,当我告诉大家要怎么写的时候,我本身就错了。 大家要根据自己要解决的问题来行文。以朱晓喆老师《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这篇论文为例,整篇论文是按照案例类型化的逻辑展开的,先是梳理了几种类型,然后再具体分析在不同类型下,应该怎么去处理对应问题,最后联系所有规则,观察它们在这几种类型中能否适用。同学们看一下,朱老师这篇文章有写大篇幅的导论,然后赞同外国法,表示中国法要改革吗?并没有。整篇文章体现的都是法官思维、裁判思维,即在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法官应该怎么解决。当然,他也没有写成个案评析,而是更加注重类型化分析。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分析案情,归纳总结有多少种案件类型。朱老师类型划分主要是根据案件事实,从大量的案件事实中抽象出来几种类型,然后再依据抽象出的类型进行展开论述,这也是本科生写论文的一种重要方法。所以,请大家写论文时不要动辄大篇幅地写概述、历史或者特征。

  接着我们看论文结构的注意事项。首先是标题,大家最好不要使用陈述句,要使用名词的结构;其次,要特别注意论文大标题、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不要重合,这个也是本科生容易犯的错误。比如有同学写的大标题是“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完善”,而文章最后一段也同名,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错误;再次,还要注意,一万字以上的论文至少应该有二级标题,每个部分不要出现文不对题的现象,也不要出现头大尾小、头小尾大的不协调结构,比如有的同学的论文第一部分就占了一半,这是不对的;此外,有同学的文章结构过于简单,只有两部分,这样的布局并不合理,一般一万字以上的论文,正文部分至少要有三个部分;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同学写论文逻辑混乱,层次不清,思路模糊,这也是不可取的。

  那如何展开论述呢?我给大家介绍几个关键点。第一,“在反驳中证立,在证立中反驳”, 也就是大家要通过反驳别人的观点来凸显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当然也可以把别人的观点拿过来,在证立中反驳别人。

  第二,也是我最想强调的——虽然更多是要求本科生进行规范写作,但也不要把文章变成别人观点的嫁衣,纯粹评析别人的观点。 文章应当具有主体性,按照自己的论证进行展开,而不是简单地罗列“张三认为、李四认为、王五认为、最后我认为王五的观点是正确的”,这是本科生最容易犯的错误之一,因为这样,大家的文章就给别人当了嫁衣,缺少主体性。不要让“我注六经”,要让“六经注我”,他人的观点应该与自己的论证相得益彰,而不是你去注释他人的观点 ,不要说你赞同王五老师的观点,而要说王五老师和我的观点是一样的,这样整个文章就上升了一个“段位”。

  第三,同学们要学会分析原因。 比如同一个问题法院有五种不同的观点,然后大家要去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有可能是对这个体系的解释出现了误解,有可能是误解了这个规范的目的。类型化处理尤其适合大规模的案例整理。比如最近有个我带的硕士写论文,他写的是《民法典》中的一个条款。他认为应该对该条文进行限缩解释,这是他整个文章的一个核心观点,那他就要进行类型化分析,既然他认为这个法条实际上只适用于某种案型,接下来就要相应地讨论还有什么案型,其他案型应该适用什么规则、怎么适用。 这种类型化的思维在部门法里非常重要,尤其是学民法和刑法。同样重要的还有澄清误区、归纳演绎等分析手段。也提醒大家写论文的时候要有逻辑连接词,要学会使用“申言之”、“易言之”、“质言之”、“简而言之”、“要之”、“总之”,这些逻辑连接词很重要。

  第四是要解释与理解;第五点是对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使用;第六点要注意层次递进、前后文相互照应,比如经常出现的一句话,“如前文所述”;第七点,不要对案例内容大篇幅展开介绍。有些同学写一篇一万二千字的本科毕业论文,其中有三千字是案例内容堆砌。且不说查重率过不了关,这种写法本身就已经有问题了。在正文中尽量不要出现案情,如果大家非得要交代案情,请放在脚注里面。 还有一个本科生滥竽充数的标志就是在脚注里面引用法条。法条是不引的,一般默认读者都知道,比如同学们写《民法典》第1059条,直接在正文中说明即可,除非引用的是外国法典,读者不方便查找,才可以放在脚注里面。

  本科生应当以规范分析为主,多从案例切入,发现法律实际运行中的问题,少涉及立法论,不做立法者,要有法官的思维方式。既然要做法官,就必须要系统掌握法学方法论。我们说,有志者事竟成,如果大家真的下定决心要学好法学方法论,绕不开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别的书可以不读,这个书一定要读。 为了方便理解,我还建议大家在刚开始最好看梁慧星老师的《民法解释学》,它有一个缩略版叫《裁判的方法》,影响了中国几代的法官。 有的同学说判案不就是依一个法条然后就得出结论吗,这就是没有进行释法说理。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强调这个问题,原来好多法官不会判案的根本标志就是不会释法说理,原因就是没有掌握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不仅是研究的方法论,更是各位同学日后从事实务的方法论。

  在正文论证之后,需要得出一个结论,作为对整篇文章观点的概括和对进一步研究的展望。如果在主题之外还有想说的,那就叫余论。结论的功能是收束全文,要求简洁明确、清音有余。文章一定要有结论,结论就是回应文章前面提出的问题。

  一篇好的论文,一定能够画出一张思维导图。我要求研究生交论文时,必须在最后附上一张思维导图。思维导图应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提出的问题;第二,核心观点的提出与论证的结构;第三,得出的结论。

  总的来说,好的文章是让读者读起来欲罢不能、废寝忘食,而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是论证结构。论证结构的精髓是“凤头豹尾猪肚皮”,也就是说导论要写得精彩,问题提出要非常鲜明,结论观点要明确。但本科生最严重的问题是基础知识掌握薄弱,研究不深,有老师经常讲,大家写论文,明明写的是怎么做红烧肉,非得都从养小猪开始写,恨不得把自己知道的东西全放到这篇论文里去,导致文章充水太多,读之无味。

  (三)摘要和关键词。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都要写摘要。摘要是对文章核心、关键内容的摘录,具体是指文章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分别写的什么。通过摘要能够快速了解作者的核心观点和思路,摘要中一般不会大段交代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本科生写论文很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不仅在导论里交代背景和意义,在摘要里也交代。例如有同学讲一个关于高空抛物的问题,写了一些没有学理意义和价值的东西,比如“高空抛物日益严重,社会治理亟待完善,所以要强化社会治理、加装摄像头”等跟法学无关的内容。同学们真正要去写的是单元住户承担的补充责任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以及与实际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探讨一些通俗性的东西。另外,摘要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300字,本科毕业论文可以稍微长一点。

  此外,大家的论文一定要体现出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帮助读者快速检索到你的论文,也是为了突出你论文的特点和研究领域。关键词通常使用名词,数量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一般是三个及以上,不超过六个。

  (四)引注和参考文献引注是所有科学研究论文的必备要素,也是学术共同体的基本伦理价值和底线所在。引注能反映作者的文献收集能力高低,是否全面掌握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是否存在学术不端以及是否有创新。引注大致分为两种体例,脚注和尾注。另外,引注包括引用和注释,引用是指引用本论文之外的文献,注释是指对某个概念、用语、观点进行简要的说明、扩充。以前的注释方式有文中加注,现在已经基本废除。

  关于引注,大家有几点要注意。 第一,原话引用一定要加引号,不是原话加“参见”二字。第二,引用别人的原话,不要整篇论文写完了以后再去加脚注,写的过程中就一定要在下面加注释,避免遗忘。第三,引用以恰当、必要为限制,既不要过多,也不要过少。10000字以上的论文,注释最好不少于40个。英美国家的文章,很多都是一半正文一半注释,因为他们认为,一段话若没有出处,就应该是你自己的创新。第四,要引用最新文献,就像一般没有人会去引用《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第五,严禁伪注。尽量查明原始文献,实在无法查明的,一律说明出处。第六,善用转引。尤其在引用小语种文献时,有些同学不知道德文、法文什么意思,就直接复制过来,千万不要犯类似的错误。如果是不理解小语种的,直接加转引。但是由于大家一般都看得懂英文,所以英文文献原则上不允许转引。如果要引用英文文献,大家可以去上JSTOR、HeinOnline这样的数据库检索。第七,重要的文献在文章里是不能缺少的。重要文献就是讨论此问题不能绕过的基本文献,尤其是列举通说时,应当至少有3篇以上权威性观点。第八,文献引用格式,应当按照法学基本引注格式。当然,写学校的毕业论文就应当用学校的标准。

  不正规引用或者变相抄袭将构成学术不端。学术不端代表了个人素质和诚信问题,会让你从人生巅峰一下子坠入深渊。为何本科生容易出现学术不端?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喜欢偷懒,看到别人文章写得好,直接搬运,甚至连脚注都搬过来,这是直接抄袭,而抄袭是一种盗窃,是对别人知识成果的盗窃,大家不正规加引注就是盗窃。所以大家要记住两句话:第一,写论文要有问题意识;第二,原话引用加引号,不是原话加“参见”。这个是基本的学术规范。别人的原话引用到自己的论文里,一定要加引号,然后下面加脚注;如果不是原话,对别人的观点进行了概括或者改写,就应该在脚注里面加“参见”,英文就是“see”。

4

基本学术规范:不要给人生埋地雷

  我国日益重视构建诚信社会,无论同学们将来是做律师、法务还是做法官、老师、公务员,在竞争时,对方随时都有可能去翻你本科的毕业论文,看你是否有学术不端的嫌疑。抄袭剽窃是很严重的失信行为,后患无穷。这里跟大家讲一讲奥巴马导师的事情。2004年,哈佛法学教授、美国宪法学头号人物、美国总统奥巴马的恩师劳伦斯·却伯(Tribe L.H),被发现在他1985年出版的一本书中,“抄袭”了弗吉尼亚大学教授Henry Abraham出版于1974年的一本书的一点内容。确实是抄了一点,总共抄了19个单词,但已经构成了学术不端。因此,再次强调,大家切记不要抄袭,不要一开始就给自己的人生埋地雷,做人要本分些,踏踏实实勤勤恳恳,不要投机取巧,为了写一篇论文而去抄袭,真的会让一个人身败名裂。还有些同学为了避免高重复率,把原文章的词序调换,拆成两句话,这实质上也构成了抄袭。

  最后,我用杜甫的这首诗总结一下今天的讲座:“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作者皆殊列,名声岂浪垂”,希望大家在论文写作上不断努力,谢谢大家!

-END-

始终无法落地的中国民法典,如何在80年代初终于开始突破

有关民法的论文 对民法的基本知识没有信手拈来的能力,那是无法去写论文的

1982年11月,彭真与出席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北京市代表在小组会上审议法案。供图/张春生

1979~1986:两度难产的中国民法典

是如何开始突破的

文/张春生

本文首发于总第872期《中国新闻周刊》

上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我国曾经两度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都由于体制的原因而终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启动,立法机关果断采取了改“批发”(民法典)为“零售”(单行法)的道路,这是清醒的可行的路径选择。江平教授曾说过,如果不是采用“零售”这种经验主义的办法,恐怕到今天民法典仍然会是一张白纸,他的话是很中肯的。

现在来看,这一立法进程所体现出来的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精神,仍然具有很大现实意义,值得梳理和总结。

“批发”与“零售”之争

通常所称的民法,既可以指调整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的民法典,也可以指调整某一方面民事关系的民事单行法。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其中又提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制定民法,面临一些重大难题。首先一个难题是,民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用白话说,就是民法要管“哪一堆事情”。 在七部法律刚刚颁布后的1979年7月9日,彭真面对法制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说出了自己的困惑。他说,民法要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要用法把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这是很大的工程,我们现在没有经验,怎么搞呀?

两天以后,法制委员会请来了社科院法学所和几所大学的民法学专家,座谈民法的调整范围。彭真出的题目是,民法调整范围究竟是什么?

彭真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建国以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经济生活中的各类民事活动被计划和行政管理取代。国内对什么是民法以及民法要管什么范围的事情,没有统一的看法。法院的看法是,民法所调整的就是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法学界则认为,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应当很宽,至少还应包括合同、知识产权关系,但宽到什么边界,也很少有人说清楚。

法制委员会内部一些老领导、老专家对尽快制定民法,热情很高。他们提出,单行民事法律,可以由部门搞,但民法典应由法制委员会组织力量尽快起草。彭真有自己的大略想法。他说:民法,当然要由法制委员会搞,但是,也要花力气搞民事单行法律。

杨秀峰、陶希晋两位法学界元老都是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在他们的努力下,经过几个月的筹备,1979年11月2日正式开会,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小组由三十多位法学专家组成,杨、陶负责。彭真作为法制委员会的主任到会讲话,着重说了民事立法要采取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与杨、陶两位老人比较,彭真站得更高一些,想得也更宽一些。他曾几次对身边工作人员谈自己的立法思路:民法和刑法不一样,民事活动与经济活动互相联系,我们的体制正开始改革,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搞一次性“批发”还有困难,恐怕要同时采取“零售”的办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民法起草小组成立后,全力投入,收集资料,讨论框架,草拟条文,到1981年3月,就拟出第一稿。内容包括六编(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关系、劳动的权利义务、损害的责任、财产继承),共42章、530多个条文。4月中旬改出了第二稿。

到1982年年中,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起了变化。

5月7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接替彭真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的习仲勋,主持法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民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考虑到起草进程的缓慢和现实生活的需求,会议提出,由于起草民法典的工作难度较大,民法可以不搞一次全部通过,而采取分开制定单行法律陆续通过。

6月3日,习仲勋再次主持主任办公会议,听取关于民法草案(第四稿)的汇报。

讨论中发生意见分歧,杨秀峰、张友渔、武新宇、顾明等人支持民法起草工作采用“零售”办法,即先单行法再民法典,而陶希晋则坚持继续“攻关”搞民法典。

这时,民法起草小组中一些从国务院借调来的骨干已被召回,起草工作陷于停顿。陶希晋提出,国务院把借调的一些人要回去了,但民法制定工作不能中断,我们要再找人,成立一个民法修订委员会,继续搞民法。而杨秀峰则主张不再建立民法起草班子,并请求免除自己民法起草小组负责人的职务。

杨秀峰态度的转变,可以理解为,通过两年多起草民法的实践,他也认为,在没有搞清楚经济改革目标和许多制度性问题的前提下,起草出符合实际的民法典是不现实的。

对于杨秀峰的突然请辞,陶希晋事先缺少思想准备,稍感意外。这时,主持会议的习仲勋表明态度,当即同意杨秀峰的辞职请求,并顺势说道:你们年纪大了,现在要减轻你们的负担,使你们健康长寿,就不要再搞民法修订委员会了。(见1982年5月7日、6月3日法制委员会主任会议记录。)

习仲勋是党和国家的资深领导人,熟悉全局工作,又是改革的先行者,对改革和立法的关系有透彻的了解,他的意见得到主任会议多数人的赞同。会议决定,解散民法起草小组,民法的研究工作交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业务工作室承担。

这一边,暂停了民法典的起草;另一边,民事单行法的立法工作仍在继续。立法机关内部用一句通俗话语概括这件事,叫“改批发为零售”。

解散民法起草小组和暂停民法典的起草,曾使一些民法学者感到不解和失望。民法学者梁慧星在《难忘的1979年-1986年》中写道,当时有一种理念是,中国应该尽快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因为民法典代表一个民族的文明高度

但是,时间和实践是真理的试金石。20多年后,梁慧星说:“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当时真正制定了一部中国民法典,可以肯定,这部民法典必定是苏联模式的民法典,是反映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本质特征和要求的民法典。不可能为中国的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制基础。应当肯定,1982年立法机关决定解散民法起草小组,暂停民法起草是正确的。”

民法和经济法学界的“对台戏”

单行法的立法工作是比较顺利的。从1980年修改婚姻法开始,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继出台,而技术合同法、收养法等也在抓紧起草中。

这时,一个新的立法课题提上了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

民事立法中,总有一些共同的基本规则,例如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法人制度、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时效等,靠单行法分别规定不行,需要对这些共同规则做出统一规范。否则,各单行法或不断重复,或相互矛盾,发生混乱。没有这类共同规则,单行法也很难实施。当时,法院审判中已经提出这类问题。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但怎样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尚找不到法律依据。又如,经济合同法有“法人”的规定,但法人的条件是什么,也没有依据。

此际,有的法学家又重提民法典,上书中央,建议:从速起草民法,尽快颁布实施,使五大法典悉数完成。

面对这样的形势,立法机关再次做了全面权衡。一方面,从实际出发确实要求有一部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另一方面,制定出一部完备的民法典仍然不具备条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提出,从现实出发,我们可以制定一部民法总则,不要叫总纲,争取1985年秋天把草案拿出来。

这是一个有创意的方案。它既绕开了制定民法典这座当时难以攀登的大山,又补上了一个个单行法的漏洞,解决了一个两难问题。

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1983年改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带着这个设想,到北京市的基层法院征求意见。法院的审判人员说,民事关系很复杂,只有一个民法总则恐怕难以全面概括。向彭真报告后,彭真说,法院同志说得有道理,既然这里有总则的内容,又有分则的内容,那就叫“民法通则”,可能更合适。

由此,立法机关启动了民法通则的起草,内容包括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八个方面。

这次起草,民法学家依旧参与进来,佟柔、江平、王家福、魏振瀛四位专家成为起草班子的咨询小组成员。立法工作者和法学专家密切合作,到1985年10月,民法通则的草稿便起草出来。

按照委员长会议的安排,12月4日,立法机关在北京召开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180多人参加了会议,这既是一次大型的立法工作会议,也是一次规模空前的学术会议。

座谈会开得很成功。尤其是法学家和实务工作者相互交流,各自都感到“开眼界”“受启发”。达成的最大共识是,在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现实条件下,制定具有民事基本法性质的民法通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会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主持,在原草案上增加了40条,删去了15条,使这个草案更为成形。

但是,民法通则的立法进程到此又起波澜。

座谈会召开之后没几天,12月10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在广州召开全国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参加者共300多人,人数几乎是北京座谈会的两倍。

广州会议是一场“对台戏”。它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反对制定民法通则。对民法通则(草案),许多人提交的论文中表达了不同意见,还有些人宣读论文后专门予以批评。 批评的重点之一是草案第二条,即民法通则的适用范围上。

草案第二条规定,民法的任务,是调整公民之间和依法成立的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些与会人员提出,这种提法把所有财产关系都划归民法调整了,这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的存在。这样规定,理论上说不过去,实践中也行不通。还有人批评王汉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所作的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说明提出,已经制定的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是民事单行法律。一些与会人员认为,这些都是经济法,一下子把经济法说成单行民事法律,“感情上也接受不了”。批评声中,有人主张不要制定民法通则,有的主张民法通则应当与《经济法纲要》或《经济法总纲》同步立法。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主任顾明是广州会议的实际发起人。他在会上做了集中发言,他没有明确反对制定民法通则,但中心论点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历史长河中最新的、特殊类型的商品经济,这种商品经济必须由一个能够全面、充分反映其本质要求的新的法律部门去规定和调整,而经济法是最直接作用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法律。

法学界是敏感的。他们看到,几乎是同时,北京和广州两个会议,一南一北针锋相对,难道是巧合?有人困惑,有人不满。

彭真的态度冷静而通达。他提出,对广州会议提出的意见,应当予以重视,凡是合理的有说服力的意见都应予以接受。他要求立法工作机构尽快在北京召开一次经济法专家的座谈会,详细听取他们对制定民法通则的意见。

1986年1月21日至30日,立法工作机构连续在北京召开座谈会,仔细听取了各方面专家尤其是民法和经济法专家的意见。座谈会上畅所欲言,讲出来的意见是公允的。他们认为,民法通则草案的制定是好事,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它与经济法的关系。

顾明是经济法权威,在经济法方面有深厚功底,曾被有人称为“经济法之父”。他不同意制定民法通则的态度是一贯的、明确的。彭真认为,有必要再单独听取顾明的意见。

2月3日这一天,法工委副主任项淳一、顾昂然受命专程去国务院经济法规中心,当面听取顾明意见。顾明系统讲完意见后,从抽屉中取出他亲自口授、工作人员整理的6000余字的文稿,题目是《关于对<民法通则(草案)>的意见和制定急需单行法规的建议》,交给项、顾二人,希望法工委考虑。

顾明提出,经济法界多数同志主张,不宜过早地制定这种带有法典性质的“通则”。他的核心观点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应由经济法去调整。

顾明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所有权是姓“国”,而不是姓“民”,这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情况是根本不同的。可见,有关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不应过早用“通则”的形式固定下来。

考虑到顾明的身份和影响,立法工作机构组织力量对他的意见专门进行了研究,于2月20日起草了一份研究报告,报给彭真、陈丕显、彭冲。研究报告认为:法人(特别是非国营企业)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如经济合同等,由民法调整,无论从法律理论或实践来看,都是适宜的,可行的。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干预、加强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需要。

彭真同意法工委意见,并提出:民法通则的制定,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就停止,但是,应当允许和欢迎别人提反对意见。顾明的反对意见可以公开,立法民主化就要在这方面体现出来。

2月27日,法工委办的《法制工作简报》第23期全文刊登了顾明的意见。

同一天,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党组向中共中央写出了《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请示报告》。

针对经济法学界反应强烈的民法调整范围问题,报告做了着重说明:“草案规定,民法调整民事活动中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非财产的人身关系。这一规定表现了民法的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民法有很大一部分是以法律形式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而商品交换的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联系的财产关系。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纵向的经济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的经济法律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档案1986年第20卷)

3月6日上午,中共中央书记处第266次会议讨论法工委的请示报告,王汉斌列席会议,汇报了民法通则(草案)的起草过程,并专门汇报了经济法学界的反对意见。

3月8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向法制工作委员会党组下发了同意民法通则(草案)的书面通知。

发展到这一步,关于民法通则立法的争论,似乎应当止息了。然而,法学界的争鸣仍在继续。

1986年3月12日,舆论界同时发出了两个声音。

一个是《经济参考报》第一版刊登了《经济法纲要》起草大纲制定完毕的消息,意在告知公众:民法通则可以同经济法纲要一并制定,不必先行出台。

另一个是,新华通讯社《国内动态清样》第537期刊登报道。报道说,经济法专家们向记者反映,民法通则(草案)还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妥善解决,不适宜马上立法。经济法学专家还提出,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民法都无法完全适应调整日益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关系的需要,现代经济法正是基于客观需要而产生的。

由于《国内动态清样》是直接送党和国家机关和领导人看的,为使高层了解事情全貌,王汉斌向彭真、胡启立、乔石和陈俊生等批送了文件,加以说明。

彭真于3月14日下午召开临时委员长会议,讨论如何处理这件事。

彭真提出,学术理论问题可以慢慢讨论,但不是搞不搞民法通则的问题。至于经济法典,如果国务院决定要搞,这个草案也要由国务院提出。彭真说,经济法学家提出制定民法通则同经济法纲要同步进行,那么,是经济法纲要加快,还是制定民法通则的步子放慢?现在经济法纲要刚刚起草,如果要同步搞,人大常委会几个月前已决定列为议程的民法通则就得停下来。经济法学家的意见是向记者反映的,不是向人大提出的,不是法律程序。如果几个人向记者一反映,法就不能定了,立法工作就很难进行。但是,既然是一些专家对民法通则的内容有意见,那就应当重视,考虑不同意见有好处。

21日,王汉斌整理出《彭真同志在委员长会议上关于制定民法通则的讲话要点》。24日,中央办公厅将这个讲话要点印成中央参阅文件,送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各同志。

制定民法通则的立法思路和安排,在中央领导层面形成共识。法学界的争论,随着讨论的深入和草案的修改,也逐渐趋同。

1986年3月25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4月12日,全体代表表决通过了《民法通则》。

实质是市场和计划之争

作为制定民法典的初始一步,民法通则的立法已经过去了30多年,确实是一个老话题了。以今天民法的进展和成就衡量,不难发现这部法律的若干缺陷。比如,它没有采用明确的物权概念,而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个冗长而绕口的概念。这不能归责于起草者的知识贫乏。它的不足,应当从历史进程的局限来解释。

当时,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计划体制虽出现破冰之兆,但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尚未确定下来。在经济体制转型之际,这部民事基本法的历史价值在于:它紧贴改革思路,抓住“平等”这个民法的根本属性,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规定了多元的市场主体制度,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权利救济制度等。 这些原则契合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引领作用。

尤其需要重视和总结的是,这部民事基本法在立法过程中所体现的民主精神和科学精神。

在一般人看来,1985年12月上旬,分别在北京和广州举行的两场“对台戏”式的研讨会,是不正常的。因为前者是“正统”的、由高层领导安排并主持的讨论民法通则的工作会议,后者则是经济法学界召开的反对制定(或先行制定)民法通则的会议,且出席人数之众,远远超过了前者。但是,当时的中央和全国人大的领导同志,没有对广州会议提出任何批评和责难,反而要求立法机构认真研究他们的意见,“凡是合理的、有说服力的,都应予以吸收”。顾明是国务院经济法规中心负责人,实际是广州会议的召集者,作为委员长的彭真能委派立法工作机构负责人去登门听取意见,并把顾明的不同意见广为印发,让众所周知,分析比较,这是一种民主气度,也是一种科学精神。

不同意见的博弈,迸发了科学的火花。经济法专家批评民法草案原来的提法(“民法的任务,是调整公民之间和依法成立的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把所有财产关系都划归民法调整了,这促成了立法机关关于经济方面的“纵向”法律关系(经济行政法)和“横向”法律关系(民法)的划分,把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更准确地把握了该法的调整范围。

江平教授曾说,经济法和民法学者的争论,“背后的实质是中国经济走向之争,是中国经济改革中计划作用和市场作用之争” 。民法通则以法律形式确认并保障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改革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包揽经济活动的局面,为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搭建了法律桥梁,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

值班编辑:俞杨

相关问答

【求龙卫球的民法总论的读后感老师布置了一篇民法总论的论文...

[最佳回答]呵呵~~学弟~~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我认为可以这样写一是关于《民法总论》的一些写作心得,正标题是“从撤退开始”,采取一个散文式的讲述,二...

老师要求写一篇3000字的有关法律的论文,法律太大了.怎么定一...

[最佳回答]这主要是看你的兴趣,你觉得在生活中,哪些地方自己觉得不满意,看了觉得很不公平公正,那么,埋藏在心中的不满就来啦,就想动动笔说出来,你不妨就以此为...

最近我打算写一篇论文,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民法通则诉...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特别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

法学毕业论文哪个方向比较好写?

在法学领域,有许多有意思且有深度的研究方向可供选择。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法学论文方向,供你参考:1.法律与技术:探讨现代技术如人工智能、区块链和云计算等对...

写一篇有关物权法立法过程的论文,问问上海律师大家物权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历次起草民法都着重物权编章的笔墨,物权法也伴随民法典的拟定而经历了三次起草。物权的核心是所有权,我国曾多次起草民...

民法典自什么起实施-找法网

图文说法民法典自什么起实施行政纠纷阅读9999次周斌律师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

列一份必读的书单,你会把哪些书写进去?

其实没什么必读的书,适合自己,对自己有帮助的才是好书。我就列几本大多数人认可,而且对我也有所帮助的书供参考。一、做人:《菜根谭》是明代一部论述修养、...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并论述民法为何以权利为本位-找法网

法律咨询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并论述民法为何以权利为本位房产纠纷遭遇法律难题?点击为您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咨询共有1位律师解答可以去查看论文郭彪律师咨询我...

通过学习法律概论有什么启发的论文

[最佳回答]法学概论课(也称法律基础课)的任务,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对于公安本科院校,按照其“具有较高综合...

法学论文什么比较好写?

法学的本科论文基本没有难写的。好写的自然是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这种,省事儿的话写法制史也可以。本科论文要求不高,最好能从一个案例去往大了分析,范围小,容...